化学品暴露评估(6篇)

时间:2024-09-04 来源:

化学品暴露评估篇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标准;巴塞尔协议

一、国际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趋势

(一)增强监管框架的风险敏感度

巴塞尔协议中,资本框架风险敏感度被视为国际资产证券需要改进的重点之一,巴塞尔管委会指出:风险敏感度一方面指不同风险暴露的资本占用要充分反映其个性特征,即计量系统针对风险特征设置不同风险权重的细分程度;另一方面指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能尽可能反映银行实际财务状况。新资本框架增强风险敏感度主要表现在:在这三层阶梯系统中,如果只是以简化监管计算公式基础下的内部评级法,对不同风险权重进行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将会产生较大差异。即使采用与外部评级法相似度较高甚至有紧密联系的评级基础法进行计算,所得出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大多表现在细分差异性有所增加,这一差距尤其表现在长期外部评级债券的B+及以下级的情况中。在巴塞尔Ⅱ体系中统一将1250%设置为风险权重。而新框架下,外部评级基础法将每个级别以及期限都设置了独立权重。除此之外,权重计算的动态特征也能侧面反映出风险敏感度的变化。具体来说,在巴塞尔Ⅱ的标准法和评级基础法框架下,一般只有外部评级变更才会对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有所改变。但是,由于在实际情况下外部后续评级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间隔性导致风险权重的数值一直处于静态状态。在新框架简化监管公式法中,资产池加权平均违约率(LGD)、受损结合点(A)、全损分离点(D)及债券期限(MT),作为标准法风险因子的滞期比(W),都是动态连续的,使风险权重也开始具有动态连续的特征。

(二)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2008年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的失准,以及巴塞尔资本监管系统对外部评级机械依赖导致对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不准确问题。在危机过程中,外部评级机构纷纷下调对众多优先层级债券在内的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导致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急剧恶化。对于评级失准的原因,一是认为由发起人买单的评级费用支付模式,导致评级过于乐观。二是认为评级模式不稳定,包括特定资产池信用风险计量模式、交易对手风险处理方式等变化较为频繁,且外部评级机构对存量债券的后续评级方式缺乏连续性;三是外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结果与基础资产所在地区主权评级的机械联系。巴塞尔新证券化框架改善了对外部评级结构过度依赖的问题,一是外部评级基础法不再是三层梯级系统的首选方法,而是将内部评级法作为新资本框架“三层梯级”系统的顶端,引导监管当局及银行机构尽量使用简化的公式模型来计量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二是即便提供了外部评级法下的风险权重表,也将外部评级法使用的裁量权赋予监管当局,并且将其他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考虑,例如非优先级风险暴露的期限及层级厚度等因素。

(三)制定简单、透明、可比的资产证券化标准

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是证券化结构复杂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累积:复杂和不透明的结构将导致投资者难以预计证券化资产的外来现金流入情况,以及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现金流断裂等突发事件。并且,导致投资者在评估其信用风险及为这些资产定价时,出现不易模型化的问题。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化风险评估尽量充分的信息,委员会计划制定定性标准(简单、透明及可比)来帮助交易各方(发起人、投资者以及承担受托责任的其他各方)更好地评估一项证券化的风险及收益,并致力于提高相同类型基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比性,促使金融市场发展简单透明的资产证券化结构。委员会对符合STC标准的风险暴露进行资本优待处理,据委员会的定量影响测算:新的符合STC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资本要求平均可以减少16%至22%的资本计提,这表明委员会引导发展简单、透明、可比证券化市场的导向。

(四)设置合适的风险权重减缓监管资本套利

巴塞尔委员会也认为巴塞尔П框架系统为资产支持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不合理,评级基础法下为高评级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高,而对低评级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低。这一方面在危机期间造成了“悬崖效应”,即随着外部评级机构大幅降低评级结果,导致持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的风险储备资本急剧上升。另一方面,不同风险计量模式之间风险权重设置的差异导致监管套利空间存在,由于评级基础法对高评级债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低,相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前后其监管资本的要求差别较大,这给监管套利留有空间。同时,在巴塞尔资产证券化新资本框架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都将简化监管公式作为风险计量模型进行使用参与计算,在新的外部评级法中已经在权重确定因素中增加了债券期限、档次厚度等风险因子。这些计算方法的提升和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计算结果的可靠性,使三种计量模式最终得出的风险权重计算结果相差无几,极大程度减小了利用监管漏洞牟利的空间。

(五)强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是巴塞尔协议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核心,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目的是提高市场透明度。但在危机前,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只要求发起人向投资人披露有关基础资产总体特征方面的信息,投资人并不能获得单笔基础资产的个体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内部评级法的使用而只能依赖于外部评级。新证券化资本框架提高了在交易账户的证券化暴露、证券化发起人、证券化度量模型、证券化估值、证券化过程中管道及仓储风险、发起人留存份额、基础资产池及单项基础资产等方面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及监管现状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2015年起,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在紧随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稳步推进,证券发行效率逐年稳步增长,呈现良好态势。根据目前发行市场结构来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保险交易所三大发行市场。从最初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为主,到现在各类金融机构都参与到发行机构的行列中这一趋势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在实现发行机构的多样化。随着近年来产品创新的程度不断提升,产品更新的步伐逐渐加快,创新产品例如绿色资产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以及创新交易结构例如特殊目的载体(SPV)、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ABN)、循环购买等也开始在市场上崭露头角。尽管受到疫情影响,我国共发行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9363.23亿元,相较于去年同比下降1%,但从6月末市场存量分析,证券化产品市场存量为43307.92亿元,同比增长26%。上半年信贷ABS发行2077.24亿元,同比下降42%,占发行总量的22%;存量为19646.83亿元,同比增长22%,占市场总量的45%。ABN发行1676.84亿元,同比增长40%,占发行总量的18%;存量为4822.42亿元,同比增长73%,占市场总量的11%②。

(二)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规定

我国现行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标准与方法体系基本沿用了巴塞尔Ⅱ的理念,《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规定: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要求,取决于该证券化对应基础资产信用风险的计量是否经过银监会批准使用内部评级法,这与巴塞尔Ⅱ及巴塞尔Ⅲ的相关规定一致。在方法体系方面,我国的规定与巴塞尔Ⅱ基本相同,包括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其中内部评级法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在标准法下,按照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相应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权重。而在内部评级法下,批准使用监管公式法需要计算五个指标,即: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要求(KIRB)、该档次的信用增级水平(L)、该档次的厚度(T)、资产池风险暴露有效数量(N)和资产池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

三、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方向

(一)针对不同类型基础资产,引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引导STC证券化市场的思路,我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在注重基础资产同质性的同时更要提高基础资产的分散性。一方面支持零售贷款证券化,根据零售贷款入池笔数多、同质性较高、易于估值、基础资产历史绩效较好等特点控制证券化风险。另一方面契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支持发展绿色资产证券化。以银监会将绿色资产证券化作为“十三五”时期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基础,发行基于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基础设施等各类证券化产品。此外,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PPP资产证券化及互联网金融类基础资产证券化将会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主要方向。资产支持票据(ABN)的产品结构虽然与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似,但其并不受投资人数量的限制,可借鉴既有信托型ABN的经验,进一步丰富基础资产类型,发展资产支持票据满足非金融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加强信息披露,规范信用评级业发展

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难以充分评估风险是引起资产证券化风险较高的重要原因,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加强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力度,以此对证券化产品结构的透明度进行提升。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才刚刚起步,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可更好地防控风险。要持续改善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化程度,增强有关基础资产历史绩效等信息的披露。在规范评级行业发展方面,增加监管机构实现对评级机构进行更严密的监管。除了要对评级机构中失职甚至违法人员进行处理,还要加强评级机构本身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能够深入分析评级机构的状况和能力。特别要完善对评级机构评级技术的监管,改善信用评级结果与风险收益关联性不足的问题,通过引进国外更为完善的评级系统及方法,对现有产品质量进行更细化的评价以实现更精确的质量控制。

(三)审慎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再证券化业务

一方面,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法律条件的满足;应慎重选择基础资产,基础资产要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坏死、呆账的不良资产坚决不能纳入基础资产池;同时也要保证估值定价的合理性,吸引投资者资金的同时也要维护银行债。另一方面,针对我国证券化起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应不再进行进一步资产证券化,将产品结构尽量公开透明以保证最终风险承担者能够对风险收益进行明确。

(四)加快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提升市场流动性

巴塞尔资产证券化资本框架最突出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因此对需要完善的市场基础予以帮扶才能高效实施。我国应逐步在法律、会计、税务等基础制度方面完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处理规定,通过推出新的政策,在维护现有统一政策管理标准的同时,对存在的漏洞进行填补,并在法律层面上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定义与规范。对法律、会计、税务、评级、评估等中介机构推出帮扶政策,以使其更好地帮助政府实现各个市场板块的互联互通,对目前已有的证券资产化市场基础进行巩固,尽快实现高效统一的证券市场化体系。面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利差不足、价格发现功能不强的挑战,可尝试通过以吸引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以及其他交易机构的参与等方式对现有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扩张,打破目前其与银行互相对峙的金融格局。

(五)发展简单、透明、可比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巴塞尔委员会的STC标准详细描述了市场上不同类型证券化产品的结构特征,可以极大减少证券化产品结构的复杂性,更容易捕捉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有助于引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我国可借鉴巴塞尔Ⅲ的STC标准,在遵循巴塞尔STC标准核心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建立我国资产证券化简单、透明及可比标准,减少标准描述的复杂性,引导我国证券化市场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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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远胜.巴塞尔协议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新框架述评[J].证券市场导报,2015(12):58-64+73.

[3]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67-72.

化学品暴露评估篇2

[关键词]中药;安全性结局;药物暴露程度;强化瓮;波利亚瓮;允许的最长疗程

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1]。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则指的是药品批准上市后所进行的研究,以确认该药品在实际使用情况下对广泛人群的安全性(FDA)[2]。当前市售的相当部分中成药,或未标注疗程长短(如证候类中药),或虽标注疗程,但没有经过临床试验的验证(如地方标准转国家标准),或该疗程仅在严格限定条件(如临床试验严格限定的适应症人群、治疗目的、给药条件等)下确定。在上市后的广泛应用条件下,某一药品疗程的相关参数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其中最具有临床价值的便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安全性结局)该品种所允许的最长疗程。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有助于更好的确定广泛应用条件下,针对某一特定的安全性结局确定中药所允许的临床应用最长疗程。

在充分考虑中药自身特点的前提下,并基于既往研究结果[3],本文将强化瓮过程(reinforcedurnprocesses,RUPs)方法[3-4]应用于中药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研究中药物暴露程度的描述,利用该方法精确估计广泛应用条件下与该中药品种某一特定安全性结局密切相关的药物最长疗程。

1RUPs方法

RUPs方法属于自适应类型,最初被应用于金融等领域的数据分析,2007年,2010年探讨了该方法估计Ⅰ期临床试验中目标剂量(如MTD,MED等)、获得目标剂量精确的事后点估计值的应用[4-5]。

假定对于离散的单调递增序列{xk},存在与之逐一对应的Pólya瓮{Uk}。瓮Uk分别由wk个白球与bk个黑球组成。最初的瓮Uk中,随机抽中任意一个黑球的最初概率P(bk)=bk/(wk+bk)。Pólya瓮的更新遵循RUP规则:每次随机从瓮中有返回的抽取1个球时,同时放入m>0个同色的球。很明显,从瓮中抽取并同时添加m个颜色为C的球,直接改变了瓮中不同颜色球的整体原始组成进而增加了颜色为C的球下次再被抽中的可能性,这就是瓮的强化过程(RUP)。

当从瓮Uk中抽取任意颜色的1个球后,瓮Uk各种颜色球的整体原始组成遵循RUP规则发生了变化。在瓮Uk中有返回的抽取并加入m个同样颜色新球的过程,增加了瓮中该种颜色球的整体数量,直接导致了随机抽取到指定颜色球的概率被更新了。

将“从瓮Uk中随机抽取到任意的黑色球”定义为预期事件。重复以上过程进行反复的n次抽球就可以得到n个随机变量序列{Zj},{Zj}={Z1,Z2……Zj-1,Zj}。很容易证明,独立同分布(independentandidenticallydistributed,IID)的随机变量Zj服从Bernoulli分布,有Zj~Bernoulli[Pb1(xj)]。将每次抽球的结果以变量θn标注,就可以得到随机变量{θn}。其预期分布为^n+1=∑jxjP(n+1=xj|1=θ1,2=θ2……n=θn)。

特别的,关于波利亚瓮的贝叶斯解释如下[4-7]:如果将随机抽中颜色为C的某个球定义为预期事件,则瓮各色球最初的组成就代表了对于该预期事件发生概率的先验猜测。研究者从瓮中抽取到的任意球代表了随机抽球试验的结果。而有返回的抽球并加入新的相同颜色球到瓮中的过程,更新了该预期事件发生概率的先验猜测,形成了新的预期事件的事后发生概率。值得注意的是,新放入的m个球控制了随机试验结果影响先验信息的权重。随机试验的结果在新放入m个球后,更新了预期事件发生的先验信息,影响了预期事件的事后发生概率。研究者对于事件发生概率先验猜测的把握度不高,则需要更多的依靠随机试验的结果来更新先验猜测的事件概率,需要一个较大的m;反之,当研究者认为先验猜测的准确度较高,不需要过多的参考随机试验的结果来形成更准确的事后概率,则仅需要一个相对较小的m。

2中药的药物暴露程度

对于某一具体的中药品种而言,除外个体差异等因素引起的B型不良反应(剂量不相关)、C型不良反应[8-9],与最常见的A型不良反应(剂量相关)这一安全性结果直接相关的就是患者的药物暴露程度,或称为用药程度。用药程度直接的反映了患者服用药物的情况,可以用一定时间的总剂量或累积服用时间等因素来体现。

与多数西药不同的是,大部分的中药(尤其是中药注射液)品种往往其临床试验的用量或获批上市的规定用量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剂量(或变化较小的剂量范围),几乎不涉及其他因素(如公斤体重等)或很少涉及(如女性的生理周期、儿童的年龄分段),对于具体的患者而言,也很少存疗程中的剂量调整问题(如某些激素类药物逐步剂量调整的给药方式,几乎不见于中药品种)。因此,对于大多数的中药品种而言,直接反映患者个体的用药暴露程度、进而与患者个体的安全性结局密切相关的首要因素,就是患者的累积用药时间。即,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可以简单的认为,中药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对于药物暴露程度-安全性结局可能关系的探索,实际上就是研究累积用药时间-安全性结局的关系。

简单的考虑,某一名患者应用中药时,促使其在下一个时间点(或时间段)停止服药的主要因素就只有在当前时间点(或时间段)发生了安全性事件(不良事件或不良反应),否则,该名患者将一直服药直到治疗目的达到,其服药状态很明显服从Bernoulli分布。在该药品的某项安全性信息被传达给大众前,每一名患者服用该种药品的累积天数与继续使用与否的状态,明显独立于其他患者的使用情况,也不会受到其他患者是否及如何服用该药物状态的影响,即具有IID分布特征。

此时,很容易发现,如将患者服药后的安全性事件视为预期事件时,观察中药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发生安全性事件的每一名患者,其服药状态、发生安全性事件的累积服药时间等因素,完全符合使用RUPs方法的要素。因此,如将中药安全性评价研究中,患者的累积服药时间视为一个单调递增序列,将“患者发生安全性事件”视为预期事件,就可以采用RUPs方法计算出“与某一特定安全性结局事件密切相关的某一人群累积最长服药时间”的精确点估计值,进而可以很容易描述某一上市药物的暴露程度(累积用药时间)与该药品引发的安全性结局(某一特定安全性事件)之间的关系。

3模拟

假设存在一个治疗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用的中药品种DTCM,其每日用法与剂量相对固定,标注疗程1年。其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研究目的是在广泛应用条件下(预期最长使用4年)观测一个特定的安全性结局(轻度的、剂量相关的A型不良反应ADRA),从而最终确定针对该ADRA的中药DTCM临床应用所允许最长疗程Dcourse(年)。

模拟数据的产生,则按照“三例原则”[2],根据不同发生频度不良反应类型[10-11],假定ADRA发生率为0.1%,该研究预期完成样本量3万例。发生ADRA患者的Dcourse以正态分布函数产生,N(θResponse,λResponse)=N(2.8,0.2)。

应用RUPs方法时,对于不良反应ADRA患者Dcourse的先验猜测以正态分布函数表示,N(θpriorguess,λpriorguess)=N(3.0,0.1),m=0.01[3-4]。

模拟1万次,采用RUPs方法精确估计的Dcourse为(2.737±0.051)年。结果见图1。

模拟结果可见,虽然对于Dcourse的先验猜测均值为3.0,但采用RUPs方法精确估计获得Dcourse点估计值的均值为2.737,与模拟试验中发生不良反应ADRA患者Dcourse均值2.8非常接近。增加模拟次数如2万次、3万次等,或调整ADRA发生率≥0.1%等,结果与此类似。基于既往研究及本次模拟试验结果可见,在明确研究某一种(类)特定安全性结局的前提下,只要可以满足一定样本量并(相对)准确的设置先验猜测,可以获得关于药物累积最长给药时间的相对精确的点估计。

4应用

虽然RUPs方法暂时没有在I期临床以外的研究阶段使用的实例,但用于估算中药最长疗程的精确点估计值,需要关注以下若干要点。

4.1试验设计当期望采用RUPs方法计算最长疗程精确点估计值时,明确中药最长疗程与预期事件发生之间的关系,是临床研究主要目的(之一)。特别的是,当(主要)评价有效性的临床研究中,预期事件为“达到预先定义的临床治疗终点”;而当评价安全性时,某一类或某一特定的不良事件/不良反应被视为预期事件时,应该在试验设计时预先明确。

直观的,患者/研究者观测是否发生预期事件(不一定填写日志卡)的频率越高,记录的个体疗程则越精确,但同时也会因为操作的繁琐而降低临床可操作性。特别的RUPs方法既往理论研究,观测预期事件的时间间隔多是等距的[3-4,12]。

4.2先验猜测如同其他Bayes方法一样,RUPs方法实际应用时的关键就是设置关于“中药最长疗程”的先验猜测相关参数。

对于“最长疗程”点估计值的分布形式,往往出于简单易行等原因,将其视为正态分布。基于此,如模拟试验中,最关键的就是“相对精确”的设置先验猜测参数θprior,m(既往理论研究表明[3-4,12],λ对于事后的点估计值θestimate影响有限)。

既往研究着重讨论相对准确的设置θprior,m的策略[3]:在一系列由θ,m组成参数组合中,当θprior逼近θestimate时,随着m的指数递减,获得的θestimate波动也递减。换言之,当根据“精确的θprior组成的参数组合得到的事后估计值波动最小”的特性,可以相对精确的设置先验猜测θprior,m,进而得到精确的事后点估计值θestimate。

4.3估算流程当明确了设计与应用要点(主要是如何设置先验猜测)后,应用RUPs方法的流程则相对简单明确[3]。

假定,θestimate=2.8。对于清理完的、发生预期事件受试者的疗程数据,研究者可以根据既往资料和专业知识判断,主观的提出一个关于先验猜测θprior的范围,如认为相对精确的θprior应该落于1.8~3.8。此时,结合以指数方式变化的参数m(如从0.001~1000)[3-4,12],可以形成大量的先验猜测参数组合。然后,利用已发表的相应SAS宏程序[12]分析获得受试者疗程数据,可以高效、准确的计算基于这些先验猜测参数组合所得到的事后点估计值。进一步的,根据上文的“波动最小”特性,可以获得相对最准确的先验猜测组合(当固定θprior使之取2.8时,随着参数m指数递减,获得的事后估计值波动最小)。最终,可得到准确事后点估计值θestimate=2.8。

5讨论

RUPs方法能获得估计精度相对较高的点估计值且操作相对简单,近年来已经成为I期临床试验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但对于RUPs方法对于其他阶段临床试验中的应用,国内外研究暂未能检索到发表的研究成果。

而本文初次探讨了RUPs方法在中药上市后安全性再评价中的应用,以相应的理论探讨和简单的模拟试验,初步证实了应用RUPs方法精确估计中药临床应用最长疗程的可能,并结合笔者临床实践,对于RUPs方法的应用步骤与要点进行了简单归纳。但应该认识到,RUPs方法在中药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的应用,目前还有若干理论要点亟待解决,如中药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研究整体样本量的估算[2]、发生不良事件“可供分析”的样本量与RUPs方法估计精度的关系、RUPs方法先验猜测的设置策略等[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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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ChengliangZhong,YuzhenZhuo,JielaiXia,etal.ASASmacrofortargetdoseestimationbyreinforcedurnprocessesinphaseIclinicaltrials[J].ComputMethodsProgramsBiomed,2011(101):282.

Discussionaboutrelativitybetweenpost-marketedsafetyoutcomeand

treatmentcourse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drugson

basisofreinforcedurnprocesses

ZHONGCheng-liang1,2,HUSi-yuan1,XIEYan-ming3*,WANGYong-yan3

(1.GCPCenter,TheFirstAffiliatedHospitalofTianjinUniversity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Tianjin300193,China;

2.Post-DoctoralResearchProgram,ChinaAcademyofChineseMedicalSciences,Beijing100700,China;

3.InstituteofBasicResearchinClinicalMedicine,ChinaAcademyofChineseMedicalSciences,Beijing100700,China)

[Abstract]Basedonrelevantresearchanddevelopment,thepossibilityofapplyingthereinforcedurnprocesses(RUPs)statisticalapproachto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TCM)drugssafetyresearchisdiscussedinthispaper,primarilythroughtheoreticaldiscussionandsimulations.AlsointroducedareworkflowsandthekeypointsfortheapplicationoftheRUPsapproach.ThispotentiallynewapproachhasrecentlybeenappliedtothetargetestimationofphaseIhumantoleranceclinicaltrials.AtraditionalRUPsapproachhasalsobeenwidelyappliedintheprecisepoint-estimationofallowablelongesttreatmentcourses,accordingtotheparticularsafetyoutcomesofpost-marketedTCM.

化学品暴露评估篇3

近年来,通过实验室获得性感染事件并不少见。所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也越来越受重视。中国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文件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本文就检验科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实施实验室合理建筑布局

实验室整体布局应符合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总体布局应符合安全性、科学性、灵活性、适应性及可拓展性的原则。

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根据所处理的微生物及其毒素的危害程度各自分为BSL-1、BSL-2、BSL-3、BSL-4。我们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就要按照规范来设计、施工和验收。每个实验室门宜带锁,可自动封闭。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非手触式水龙头、配备洗手液、干手物品、墙上贴七步洗手示意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二、减少职业暴露,加强个体防护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比如锐器伤害,生物性职业暴露和化学性职业暴露。为了减少医务人员锐器伤职业暴露,工作需注意的是:不得重新套装针头;不得故意弯曲或折断针头;使用易碎玻璃等锐器物品时应提高警惕。生物职业暴露时特别需要注意气溶胶的吸入。Sulkin和Pike对不明原因的实验室感染进一步分析认为,有65%以上的感染是由微生物气溶胶引起的,病原微生物形成的感染气溶胶在空气中扩散,实验室工作人员因吸入被污染的空气而感染发病。比如我们在标本离心时,革兰染色或抗酸染色时加热玻片时都有可能产生气溶胶。那么工作中离心时、加热玻片时需在生物安全柜内完成,待离心结束后打开离心机。不能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时需使用安全密封的专用离心杯,同时也可做面部的防护,戴手套,衣服袖口砸死。在检验科我们经常要遇到各种具有强酸、强碱、强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及消毒剂,长期的皮肤接触以及吸入对我们的身体不好。在有可能发生化学性职业暴露时,我们需要使用自身防护用品,并且要小心操作。如果一旦发现职业暴露,我们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在紧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向有关专家和领导汇报,由专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

加强个体防护是基于标准预防基础上进行。检验科工作人员每天面对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以及接触所有可能污染的材料、仪器、容器、特殊表面物体时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所以要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体防护。个体防护装备包括手套、口罩、帽子、工作服。必要时穿隔离衣、防护服、护目镜或防护面屏。特别注意的是:仅在工作区域穿戴防护用品,不能穿着防护用品到临床其他科室以及值班室休息区等地方。

三、严格遵从标准化的工作及操纵程序和规程

按照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所规定的安全操纵规程,包括标准的安全操纵规程和特殊的安全操纵规程。

四、治理制度

实验室内的布置和准进制度,以及实验室工作职员的资格和培训。比如在实验室内不得进食和饮水,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工作职员在上岗前进行岗前培训,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开始工作。

五、生物危害风险评估

根据危险度评估的结果,可确定所有计划开展工作的生物安全级别,选择合适的个体防护设备,并结合其他安全措施制定操作规程。比如结核分枝杆菌的繁殖和培养必须在BSL-3实验室内完成。

化学品暴露评估篇4

一、化妆品的局部皮肤毒性反应

皮肤暴露于外源物质(包括化学品、药物或化妆品)可引起多种皮肤反应,反应早期通常是因皮肤屏障功能破坏而出现的皮肤干燥(水分失丢),然后形成红斑和水肿为特征的皮肤刺激反应;还有一部分是由于过敏导致的接触过敏和色素沉着。据报道,职业因素和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病中接触性皮炎约占90%以上,其中全部接触性皮炎病例中约70%为皮肤刺激性反应。临床上引起两种不同类型的炎症反应过程:刺激性和变态反应性皮炎。通常皮肤接触化学物质后,可观察和辨别到几种非免疫性的反应形式:

皮肤刺激性是指皮肤接触受试物后产生的局部可逆性损伤,皮肤刺激反应一般无免疫系统的参与,其典型表现是红斑或水肿。皮肤腐蚀性指的是不可逆损伤,典型表现是溃疡、出血和血痂,以及由于皮肤漂白出现的脱色、脱发和疤痕。国际法规强制要求化学品上市前必须进行皮肤腐蚀性评价。但是腐蚀性并不是化妆品使用中希望发生的现象,只是由于制造商失误或消费者误用的情况下偶然发生的情况。另一方面,化妆品原料也可能本身具有腐蚀性,但在化妆品中并不排斥使用,因此终产品腐蚀性的大小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化妆品中腐蚀物质的终浓度、中和物质的有无、赋形剂的使用、暴露途径以及使用条件等。

累积性刺激是重复暴露于外源物质发生的可逆刺激反应,接触此类物质引起的皮肤变化较缓慢,如皮肤增厚、皱纹产生和色素沉着等,这些变化是皮肤炎症的间接效应。

二、体内动物实验

传统皮肤刺激和腐蚀试验多采用动物进行。单次体内皮肤刺激试验一般用兔进行,每次试验至少选择4只健康的成年动物。如预期有刺激反应,初试应考虑使用1只动物。如没有出现明显的阳性反应(红斑或水肿记分大于2)时,应至少再使用2只动物进行试验。如预期无反应,初试可使用3只动物。在使用了至少3只动物后,如仍为疑似反应或不明确,应考虑进行复试。

多次体内皮肤刺激试验是指在7~14天内对实验动物进行重复皮肤染毒,对检测化妆品刺激性的效果比单次染毒效果好,特别适用于与皮肤长期密切接触的或反复使用的个人护理产品。每次试验选择三组以上的动物,每组动物雌雄各5~10只。各组分别接受不同剂量的受试物进行测试。根据产品的性质和用途,多次皮肤刺激试验进行染毒程序、方式和次数的调整。

体内皮肤腐蚀试验与刺激试验采用同一试验程序,不同之处在于动物反应程度的差异。对于预期具有腐蚀性的受试物,强烈建议只用一只动物进行初次试验。先后施用共3次斑贴,第一次斑贴在贴敷3min后去除。如果未观察到严重皮肤反应,则在不同的位点施用第二次斑贴,1h后去除。如果此时观察的结果表明动物能够忍受第三次暴露造成的痛苦,则第三次应在4h后去除斑贴。记录每个时间点的反应程度。如果在连续的3次暴露后的任何一次观察到腐蚀效应(如溃疡、出血),则试验立即终止,如果最后一次斑贴去除后,仍未观察到腐蚀效应,动物应观察到14天。

为了提高皮肤评价试验的科学性,更好的体现3R原则,2002年版的OECD指南对皮肤刺激性的动物试验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优化,采用新的试验策略,可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动物皮肤刺激/腐蚀试验。这一策略基于如下阶梯式顺序:现有资料分析,pH值测定,使用经验证和接受的体外方法,最后进行对动物试验优化。在下列4种情况下,可不考虑进行皮肤腐蚀试验:①根据结构与活性关系或理化特性推断可能具有皮肤腐蚀性的物质,如强碱或强酸类,pH≤2.0或pH≥11.5;②经急性经皮毒性试验显示具有很强系统毒性的物质;③经腐蚀性试验的替代试验(如TER法、皮肤模型试验)的其中一种方法证明具有腐蚀性的物质;④急性经皮毒性试验中,染毒剂量达2000mg/kg时仍未产生皮肤刺激体征的物质。对于非腐蚀性物质也只有必要时才进行体内皮肤刺激试验。

三、体内人体皮肤刺激试验

人体皮肤贴斑试验包括单次、多次和加露刺激试验等多种,其目的是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可能性。人体试验一般是用来决定产品或配方的“皮肤相对兼容性”和进行局部“暴露”的风险评价,以证明这种物质应用于化妆品中第一次接触人皮肤或粘膜时对人体无损害。然而,如果只是为了危害评估,化妆品人体志愿者测试获得的数据存在一些特定的偶然性。

单次刺激斑贴试验是评价化妆品对皮肤刺激性的经典方法之一,通常采用芬兰斑试器(Finnchamber)或不同直径的Hilltop斑试器。实验方法有局部全封闭斑贴法和局部半封闭斑贴法,区别在于前者完全不透气,后者使用半封闭敷料固定,接触时间通常为24~48h。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使用频繁的化妆品多次刺激贴斑试验更有价值,因为某些化学物接触皮肤一次不产生刺激反应,但接触皮肤多次却可能引发强烈的刺激反应。多次斑贴试验可评估化妆品是否会引起累积性刺激反应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可根据产品用途在指南原则下调整产品的皮肤接触时间、涂抹剂量、间隔时间和重复接触次数。

除了上述常规的皮肤斑贴试验外,还有几种改进的试验方法用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测。皮肤划痕试验是一种用受损皮肤评估化妆品刺激反应的方法,肥皂小室试验专门用来研究肥皂是否导致皮肤干裂和剥落的一种试验,弯曲洗涤试验或肘关节弯曲洗涤试验主要应用于评估肥皂和去污剂接触人体皮肤产生刺激反应的情况。这些试验方法在产品研发、质控和检验评估过程中都有被应用。

人体志愿者的斑贴试验与体内动物实验的观察和分级是类似的,也包括红斑、水肿、水疱和焦痂等反应,具体分级及评估法可参考有关标准。除了主观性较强的肉眼评判外,还可借助检测仪器提高结果评价的客观性,如经皮肤水分流失(TEWL)和皮肤水份含量等。

志愿者的测试实际上是一种小样本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因而其结果用于预测化妆品应用到普通人群的情况存在不足,除了样本量的限制,对实验条件的控制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包括不同受试个体的皮肤可能存在差异、试验时使用的封闭涂抹条件与产品实际使用存在差异、不同试验环境条件存在差异等。

四、已认可的皮肤刺激试验体外方法

经过近20年的皮肤刺激试验体外替代方法的研究,目前,经过验证

和认可的体外方法主要是人工皮肤模型法,该方法于2010年经OECD认可为指南439。

1、EpiSkin模型试验

EpiSkin是一种三维人体皮肤模型,由法国里昂的EPISKIN-SNC公司开发。用于替代皮肤刺激试验时,直接将测试物质局部应用于皮肤表面,然后用MTT法评价测试物对细胞活性的作用,以百分比细胞活性为检测终点用于区分皮肤刺激物和非刺激物。商品化的皮肤刺激检测试剂盒含培养基、试剂和12个表皮单位,表皮单位由具有屏障功能的重建表皮组成。可以检测所有剂型的化学物质,包括粉剂、液体、分散剂等。将受试化妆品(10uL/mg)涂抹于人工皮肤表面,作用30min后,去除受试物,继续孵育42小时,用MTT法测试细胞存活率,必要时辅以IL-1α测定。判断标准:与对照组相比细胞活性>50%表明受试物无刺激性,细胞活性≤50%,表明受试物具有刺激性。

2、EpiDerm模型试验

EpiDerm重建皮肤模型,由位于美国马里兰州阿什兰德的MatTek公司研发并生产。EpiDerm皮肤模型由来源于人皮肤的角质细胞生长于特殊制备的Millicell细胞嵌入培养板中,形成多层分化的人类表皮模型,模型由基底层、棘层、颗粒层和角化层组成,与体内皮肤结构类似。以EPI-200为例,试剂盒含24块人工皮肤组织,培养10天的人工皮肤以特殊制备的嵌入板为支持物,嵌入板包埋于含营养液的琼脂糖凝胶中便于运输,试剂盒还包括维持培养基和MTT检测成分。早期的判定方案是通过测定ET50值(接触化合物后使组织活性下降50%所需的暴露时间),通过与阳性对照相比来评估评估化合物的刺激性和非刺激性。后来,采纳了与EpiSkin类似的方案,即与阴性对照组相比,细胞活性

3、SkinEthic模型试验

Skinethic是由位于法国尼斯的SkinEthic公司开发的人工皮肤模型。采用无血清培养基制备,制备过程是由培养人正常角质细胞于聚碳酸酯嵌入培养板,经气一液界面培养17天完全分化形成表皮结构。产品的质量控制,包括组织学观察和组织活性测定(MTT试验),如果OD值大于0.8,且组织学观察切片显示至少4层活性细胞层。已提出基于该方法的二步法急性和累积性刺激筛选系统,受试物作用30min后,去除受试物,再孵育42h检测组织活性,如果细胞活性

五、已认可的皮肤腐蚀试验的替代方法

皮肤腐蚀试验体外方法的前验证研究始于1994,经过10多年的努力,到2004年,国际社会基本接受的皮肤腐蚀试验的体外方法,主要有3项,分别是大鼠经皮电阻试验(TER)、CORROSITEX测试和人工皮肤模型试验(Episkin试验和EpiDerm试验)。

1、人工皮肤模型试验

体外重建皮肤模型EpiSkin是在胶原蛋白支持物上用人角质形成细胞培养的一种多层人体皮肤模。将受试物直接与EpiSkin模型作用3、60和240min3个时间,用MTT法检测受试物对细胞存活率的影响,阳性对照为冰醋酸或KOH,阴性对照为生理盐水。阴性对照的细胞相对活性设定为100%,每一样品测得的OD值与阴性对照相比,求出样品的细胞相对活性百分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判定:受试物作用3min后,皮肤细胞活性≤35%,判定为EUR35类;受试物作用3min后,皮肤细胞活性≥35%,作用1h后细胞活性

皮肤模型EpiDerm是用正常人表皮角质形成细胞(NHK)培养而成的一种多层皮肤模型,它包含基底层、棘层、微粒层和一层内含细胞间脂质的角质层。将受试物加在皮肤模型上3min~1h,然后用MTT法测定受试物的细胞毒性。暴露时间为3min和1h。阳性对照为冰醋酸或KOH,阴性对照为生理盐水。阴性对照的细胞相对活性设定为100%,每一样品测得的OD值与阴性对照相比,求出样品的细胞相对活性百分比,根据腐蚀性判定标准判断受试物是否具有腐蚀性。EpiDerm模型的腐蚀性判定标准为:①受试物具有腐蚀性:受试物作用3min后,皮肤细胞活性

2、大鼠皮肤经皮电阻试验

以经皮电阻值为检测终点,通过检测受试物对大鼠离体皮肤角质层完整性和屏障功能的损害能力,评定受试物的腐蚀性。选用28~30天龄的wister大鼠的背部皮肤制作皮肤薄片。将其固定于PTFE管的末端,另一端连接电极。直接涂抹受试物与皮肤薄片作用24h后,去除受试物,用电极测量经皮电阻。阳性对照用HCL溶液,阴性对照选用蒸馏水。经皮电阻值>5kΩ,评定该受试物无腐蚀性;如经皮电阻≤5kΩ,而且该受试物不是表面活性物质或中性有机溶剂,评定受试物具有腐蚀性;如果受试物为表面活性物质或中性有机溶剂,经皮电阻≤5kΩ,可增加硫丹明B染色剂穿透试验,以确定是否出现假阳性。

3、CORROSITEXTM皮肤腐蚀试验

CORROSITEX试验体系由人造的大分子生物膜和检测系统(CDS)两部分组成。蛋白大分子水凝胶生物膜模拟皮肤的正常功能,假定腐蚀性物质作用于生物膜与作用于活体皮肤的机制相似,将受试物作用于人工膜屏障的表面,检测由腐蚀性受试物引起的膜屏障损伤。通过多种方法检测膜屏障的渗透性,包括pH指示剂颜色的改变和指示剂溶液其它特性的改变。受试物开始作用于膜屏障到膜屏障渗透改变之间经过的时间(以min计)作为受试物腐蚀性分类和UN化学品包装分类(如果适用)的依据。对每一个试验方法,都有三种腐蚀性分类的截止时间值。根据截止时间对受试物腐蚀性的判定应当使腐蚀性危害最小化,即减少假阴性结果的出现。Corrositex最早由美国运输部认可用于危害化学物分类,ICCVAM认可其对酸、碱衍生物,以及以其为主要成份的配方的检测。该方法已经过验证,并被推荐为评估化学品皮肤腐蚀性危害分级测试策略的一部分。

六、未认可的体外皮肤刺激/腐蚀试验方法

1、离体皮肤模型试验

利用离体兔、人类或猪皮皮肤进行化学物质的局部皮肤毒性试验,试验采用嵌入式培养模型,检测终点采用MTT法,通过定量测定受试物作用皮肤不同时间后的效

应,可用于区分急性和迟发性毒性作用,延长培养时间至7天,还可以区分化学品的不可逆的有害作用。离体皮肤可来自兔、猪或人,制备方法见第三节,将制备好的离体皮肤模型,经过夜培养后,更换新的培养液。测试化合物局部涂抹于皮片表面,作用4小时。除去测试化合物后,分别于0、24和48小时检测MTT。此外,根据实验目的,还可检测表皮细胞的增殖、中性红摄取和羟基脂肪酸释放。

2、非灌注猪耳试验

将猪耳暴露于试验物质,通过检测皮肤表面跨表皮水份丢失(TEWL)的绝对增加值,可用于区分受试物的刺激性和非刺激性。如果TEWL值大于6g/m2/h,则评定受试物具有刺激性。该方法在进行I期和II期验证的时候效果并不是特别的好,经改进后进入III期,所得结果的变异太大,目前试验方案仍在改进中。

3、小鼠皮肤完整试验

将小鼠皮肤暴露于受试物一段时间后,用2种方法用于评估角质层的完整性,即跨表皮水分丢失(TEWL)和经皮电阻(ER)。SIFT预测模型的基础是比较应用测试物前后TEWL或ER的值,以大于或小于5倍说明测试物有或无刺激性。使用时,将受试物涂抹于小鼠完整皮肤上,作用一段时间后,测定接触受试物TEWL和电阻(ER)的大小,按下列公式计算TEWL比值和ER比值,评定受试物是否具有刺激性。正常小鼠完整皮肤模型的TEWL值为3~10(g/m2),ER值为5~20kΩ。

4、结构-活性关系

化合物的皮肤刺激或腐蚀性反应的发生与其特定的化学功能基团或其分子结构直接相关,通过建立已知的皮肤刺激性/腐蚀性物质与其分子结构的可测量的参数之间的相互联系的模型,可将某一未知毒性反应终点的化学物的分子结构与之进行比较来预测未知化学物的反应终点。例如,通过对已知腐蚀性和非腐蚀性的酸、碱、亲电子试剂和某些中性有机物进行分析,提出了皮肤腐蚀性的QSAR模型。有的模型分析了不同种类的一组有机化合物,根据其熔点(Mpt)和分子重量(MW),按照以下的预测模型(PM)可以预测为腐蚀物或非腐蚀物,如果Mpt≥37℃且MW≤123g/mol,预测为皮肤腐蚀物,否则预测为非腐蚀物。

化学品暴露评估篇5

(试行)

2019年5月23日

感染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感控)是医疗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感控工作对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感控工作,提高感控水平,制定感控基本制度。本制度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的基本要求,具有“底线性”、“强制性”。

一、感控分级管理制度

(一)涵义。是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层级合理、专兼结合、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感控分级管理组织体系,并有效开展感控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感控分级管理组织体系的各层级主体包括:医院感控委员会、感控管理部门、临床与医技科室感控管理小组,以及感控专(兼)职人员等。

感控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医务、药学、护理、信息、总务后勤、医学装备、质量控制,以及教学科研等管理部门;涉及的临床与医技科室包括全部临床学科、专业,并覆盖各学科、专业所设立的门(急)诊、病区和检查治疗区域等。

(二)基本要求。

1.按规定建立感控组织体系,结合本机构规模和诊疗活动实际,配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感控专兼职人员。

2.明确感控组织体系的管理层级与责任主体。管理层级有“医疗机构、感控管理部门和临床科室”三级管理和“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二级管理两种基本模式,后者主要适用于依规定不需要设置独立感控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采用二级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感控管理岗位。

3.明确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部门及其内设岗位的感控职责;明确各层级内部、外部沟通协作机制。

4.教育引导全体工作人员践行“人人都是感控实践者”的理念,将感控理念和要求融入到诊疗活动全过程、全环节、全要素之中。

5.规范预检分诊工作,落实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防控措施。将发热伴有呼吸道、消化道感染症状,以及其他季节流行性感染疾病症状、体征的就诊者纳入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将基于特定病种、操作和技术等的感染防控核心措施纳入重点病种临床路径管理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与管理。

二、感控监测及报告管理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根据感控工作需要,对健康保健相关感染的发生、分布及其影响因素等数据信息开展收集、分析、反馈,以及依法依规上报等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二)基本要求。

1.制订并实施可行的健康保健相关感染监测与报告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的类型、指标、方法以及监测结果的反馈等;明确监测责任主体、参与主体及其各自职责;强化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履行健康保健相关感染监测与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2.为开展健康保健相关感染监测提供物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积极稳妥地推动信息化监测工作,并将健康保健相关感染的监测质量、结果评价及数据利用等纳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考核体系。

3.加强对健康保健相关感染监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并进行持续质量改进及效果评价。

4.完善健康保健相关感染监测多主体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反馈机制,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监测结果能够有效应用于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的实践。

三、感控标准预防措施执行管理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中各相关主体自觉、有效、规范地执行感控标准预防措施的规范性要求。

(二)基本内容。标准预防主要包括手卫生、隔离、环境清洁消毒、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安全注射等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资源配置与经费投入,以保障感控标准预防措施的落实;不得以控制成本和支出为由,挤占、削减费用,影响标准预防措施的落实。

1.手卫生。

(1)涵义。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据标准预防的规定和诊疗活动的需要,合理配置手卫生设施、持续推动和优化手卫生实践的规范性要求。

(2)基本要求。

①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订符合本机构实际的手卫生制度,全面推动手卫生的实施。

②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手卫生的宣传教育、培训、实施、监测和考核等工作;定期开展覆盖全体医务人员的手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临床科室是手卫生执行的主体部门,日常实施自查与监督管理。

③根据不同部门和专业实施手卫生的需要,为其配备设置规范、数量足够、使用方便的手卫生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水洗手设施、洗手池、洗手液、干手设施、速干手消毒液,以及手卫生流程图等。重点部门、区域和部位应当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

④建立并实施科学规范的手卫生监测、评估、干预和反馈机制,不断提升医务人员手卫生知识知晓率、手卫生依从性和正确率。

2.隔离。

(1)涵义。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过程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感染传播风险,依法、规范地设立有效屏障的规范性要求。

隔离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明确或可能的感染传播能力的人员,对其按照感染源进行隔离;另一类是具有获得感染可能的高风险目标人员,对其进行保护性隔离。隔离屏障包括物理屏障和行为屏障。物理屏障以实现空间分隔为基本手段,行为屏障以规范诊疗活动和实施标准预防为重点。

(2)基本要求。

①根据感染性疾病的传播途径及特点,制订并实施本机构的隔离措施管理规定。

②对需要实施隔离措施的患者,应当采取单间隔离或同类患者集中隔离的方式;对医务人员加强隔离技术培训;为隔离患者和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隔离患者所用诊疗物品应当专人专用(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等)。

③在严格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按照疾病传播途径和防控级别实施针对性隔离措施。

④加强对隔离患者的探视、陪护人员的感控知识宣教与管理,指导和监督探视、陪护人员根据患者感染情况选用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⑤对隔离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反馈,并加以持续质量改进。

3.环境清洁消毒。

(1)涵义。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诊疗区域的空气、

环境和物体(包括诊疗器械、医疗设备、床单元等)表面,以及地面等实施清洁消毒或新风管理,以防控与环境相关感染的发生和传播的规范性要求。

(2)基本要求。

①确定实施环境物表清洁消毒的主体部门及监管部门,明确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

②确定不同风险区域环境物表清洁消毒的基本规范、标准操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定,并开展相关培训。

③规范开展针对诊疗环境物表清洁消毒过程及效果的监测。

④制订并严格执行感染暴发(疑似暴发)后的环境清洁消毒规定与床单元终末处置流程。

⑤明确对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净化系统与医疗用水实施清洁消毒、新风管理和进行监管的主体部门及其职责,制订并执行操作规程及监测程序。

4.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和/或灭菌。

(1)涵义。是医疗机构对临床使用的诊疗器械和物品正确地实施清洁消毒和/或灭菌处置的规范性要求。

(2)基本要求。

①根据所使用可复用诊疗器械/物品的感染风险分级,选择适宜的消毒灭菌再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形式的清洁、低水平消毒、中水平消毒、高水平消毒和/或灭菌等;相关操作人员应当做好职业防护。

②在实施消毒灭菌处置前应当对污染的器械/物品进行彻底清洗。但针对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在灭菌处置前应当先消毒。

③建立针对内镜、外来器械、植入物等的清洗消毒灭菌管理规范和相应标准操作规程,做好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监测和反馈。

④诊疗活动中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诊疗器械/物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定,在有效期内使用且不得重复使用。

⑤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灭菌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生产与使用管理规定,按照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

⑥器械/物品清洗、消毒、灭菌程序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过程和结果监测,建立并执行质量追溯机制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医疗机构对经清洗消毒灭菌的器械/物品应当采取集中供应的管理方式。

5.安全注射。

(1)涵义。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为有效防范因注射导致的感染风险所采取的,对接受注射者无害、使实施注射操作的医务人员不暴露于可避免的风险,以及注射后医疗废物不对环境和他人造成危害的临床注射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2)基本要求。

①制订并实施安全注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明确负责安全注射管理的责任部门和感控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指导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注射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严格实施无菌技术操作。

②诊疗活动中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注射用具应当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废弃;使用的可复用注射用具应当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清洗灭菌;杜绝注射用具及注射药品的共用、复用等不规范使用。

③加强对注射前准备、实施注射操作和注射操作完成后医疗废物处置等的全过程风险管理、监测与控制,强化对注射全过程中各相关操作者行为的监督管理。

④提供数量充足、符合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锐(利)器盒;指导、监督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正确处置使用后的注射器具。

四、感控风险评估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感控风险开展的综合分析、评价、预判、筛查和干预等活动,从而降低感染发生风险的规范性要求。感控风险评估种类主要包括病例风险评估、病种风险评估、部门(科室)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以及感染聚集、流行和暴发等的风险评估。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其科室、部门应当根据所开展诊疗活动的特点,定期开展感控风险评估。

2.明确影响本机构感控的主要风险因素和优先干预次序。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定或调整干预目标和策略,采取基于循证证据的干预措施。

4.建立并实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感染高危人员筛查的工作机制。

五、多重耐药菌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为预防和控制多重耐药菌引发的感染及其传播,根据本机构多重耐药菌流行趋势和特点开展的监测、预防与控制等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目前要求纳入目标防控的多重耐药菌包括但不限于: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CRE)、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铜绿假单胞菌(CR-PA)等。

(二)基本要求。

1.制订并落实多重耐药菌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明确各责任部门和岗位的分工、职责和工作范围等。

2.依据本机构和所在地区多重耐药菌流行趋势和特点,确定多重耐药菌监控范围,加强信息化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重点部门和易感者的多重耐药菌感染。

3.加强感染防控、感染病学、临床微生物学、重症医学和临床药学等相关学科的多部门协作机制,提升专业能力。

4.加强针对本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多重耐药菌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培训。

5.严格执行多重耐药菌感染预防与控制核心措施,核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手卫生、接触隔离、环境清洁消毒、可复用器械与物品的清洁消毒灭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无菌技术操作、标准预防、减少侵入性操作,以及必要的针对环境和患者的主动监测和干预等。

6.规范病原微生物标本送检,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选择并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六、侵入性器械/操作相关感染防控制度

(一)侵入性器械相关感染防控制度。

1.涵义。是诊疗活动中与使用侵入性诊疗器械相关的感染预防与控制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侵入性诊疗器械相关感染的防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血管内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呼吸机相关肺炎和透析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2.基本要求。

(1)建立本机构诊疗活动中使用的侵入性诊疗器械名录。

(2)制订并实施临床使用各类侵入性诊疗器械相关感染防控的具体措施。

(3)实施临床使用侵入性诊疗器械相关感染病例的目标性监测。

(4)开展临床使用侵入性诊疗器械相关感染防控措施执行依从性监测。

(5)根据病例及干预措施依从性监测数据进行持续质量改进。

(二)手术及其他侵入性操作相关感染防控制度。

1.涵义。是诊疗活动中与外科手术或其他侵入性操作(包括介入诊疗操作、内镜诊疗操作、CT/超声等引导下穿刺诊疗等)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2.基本要求。

(1)建立本机构诊疗活动中所开展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的名录。

(2)制订并实施所开展各项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的感染防控措施,以及防控措施执行依从性监测的规则和流程。

(3)根据患者病情和拟施行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的种类进行感染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的感染防控措施。

(4)规范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的抗菌药物预防性使用。

(5)实施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相关感染病例目标性监测。

(6)开展手术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相关感染防控措施执行依从性监测。

(7)根据病例及干预措施执行依从性监测数据进行持续质量改进。

七、感控培训教育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开展针对性、系统性、连续性的感控相关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训教育活动的规范性要求。感控培训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目标、适用对象、进度安排、实施方式,以及考核评估等。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医疗、护理、教育科研和后勤保障等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和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当将感染防控相关内容纳入所开展的培训教育之中。各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应当根据培训对象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明确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工作人员接受感控知识培训的形式、内容与方法等,并做好培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3.制订并实施感控知识与技能培训教育考核方案,将考核结果纳入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资质(准入)、执业记录和定期考核管理。

4.向陪护、探视等人员提供感控相关基础知识宣教服务。

八、医疗机构内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过程中出现的感染疑似暴发、暴发等情况,依法依规采取预警、调查、报告与处置等措施的规范性要求。

(二)基本要求。

1.建立医疗机构内感染暴发报告责任制,强化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定位;制订并执行感染监测以及感染暴发的报告、调查与处置等规定、流程和应急预案。

2.建立并执行感染疑似暴发、暴发管理机制,组建感控应急处置专家组,指导开展感染疑似暴发、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置。

3.强化各级具有报告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督问责。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短时间内出现3例或以上临床症状相同或相近的感染病例,尤其是病例间可能存在具有流行病学意义的共同暴露因素或者共同感染来源时,无论有无病原体同种同源检测的结果或检测回报结果如何,都应当按规定逐级报告本机构感控部门(或专职人员)和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制订并实施感染疑似暴发、暴发处置预案。处置预案应当定期进行补充、调整和优化,并组织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和上报等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按传播途径分类,主要包括血源性暴露、呼吸道暴露、消化道暴露和接触暴露等。

(二)基本要求。

1.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规范和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制订并执行适用的预防、处置和报告流程;实施监督考核等。

2.根据防控实践的需要,为医务人员提供数量充足、符合规范要求的用于防范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风险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其他支持、保障措施。

3.对医务人员开展有关预防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的培训教育,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高风险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相关应急演练。

4.建立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报告管理体系与流程。

5.对发生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进行暴露后评估、处置和随访,严格按照相关防护要求采取检测、预防用药等应对处置措施。

6.建立并执行预防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相关医务人员疫苗接种管理制度。

十、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本机构内传染病相关感染防控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二)基本要求。

1.诊疗区域空间布局、设备设施和诊疗流程等符合传染病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2.确定承担本机构内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预防和控制工作的主体部门、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感控管理部门或人员指导监督本机构内传染病相关感染防控工作开展的职责。

3.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要求,重点询问和关注就诊者发热、呼吸道症状、消化道症状、皮肤损害等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并了解就诊者症状出现以来的就医、用药情况。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时,应当规范采取就地隔离或转诊至有能力救治的医疗机构等措施。

化学品暴露评估篇6

(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海210000)

摘要:随着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风险评估已成为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中间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国家和地方层面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技术规范文件以指导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以场地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为主线,依次对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文件确定的技术路线和主要工作内容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完善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方法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方法

中图分类号:X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500(2015)07-0047-06

收稿日期:2015-06-09

作者简介:李春平(1988-),女,辽宁阜新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污染场地风险评估与场地修复方面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产业结构的快速调整,我国大中城市多种行业企业的关闭和搬迁一直在持续进行,由此遗留的潜在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工作正受到国家和地方层面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早在2009年10月,北京市就开始实施《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656-2009)[1](北京导则),以规范北京市污染场地的环境评价和风险评估流程,防止潜在污染场地的开发利用危害群众健康。2010年1月,重庆市颁布《重庆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2](重庆指南),从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方案3方面规定了重庆市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要求。2011年8月,北京市《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3](北京筛选值),作为潜在污染场地开发利用时是否需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价的判定依据。2013年6月,浙江省颁布《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4](浙江导则),详细规范风险评估的整个流程,并提出浙江省适用的部分关注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筛选值。2014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5](国家导则),从国家层面规范了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2014年10月,上海市制定《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6](上海规范),以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人体健康的定量风险评估已成为我国污染场地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7]。本文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为主线,依次对国家导则和各个地方技术规范文件确定的技术路线和主要工作内容的异同点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并对完善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方法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设。

1风险评估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国家导则按照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将其划分为5部分: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和控制值计算。地方导则中,浙江导则和上海规范中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与国家导则保持一致。北京导则中,风险评估作为场地环境评价中污染识别和现场采样分析后的第三阶段,主要内容为建立场地概念模型、进行风险计算、确定修复目标并划定修复范围。重庆指南中,首先要求对第一阶段场地污染调查进行了工作回顾,在补充污染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暴露分析、毒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的要求,并要求在污染土壤修复方案中提出土壤的修复标准,重庆指南中同样未涉及地下水的修复标准。

国家导则和地方导则中关于风险评估工作内容的规定比较见表1。

由表1可见,国家导则和地方导则中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程序基本保持一致,只有北京导则在工作程序中未明确提及毒性评估,仅在附件中列举了一些常见污染物的毒性参数,作为污染物毒性评估的参考依据。

2危害识别与筛选值

2.1危害识别

危害识别为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第一阶段。国家导则中,此阶段需获取如下场地信息:详尽的场地相关资料及历史信息、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样品中污染物的浓度数据、场地土壤的理化性质分析数据以及场地气候、水文及地质特征信息数据等,并要求明确场地及周边地块的土地利用方式,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场地的敏感受体,并结合相应筛选值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来确定场地的关注污染物。

北京导则中虽未明确提出危害识别这一阶段,但在场地环境评价的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及第二阶段现场勘查与采样分析中分别提及资料收集及污染识别等相关内容,并在第三阶段风险评价的“建立场地概念模型”中,明确在此过程中需要确定污染源、未来用地方式并确定污染场地受影响的人群。重庆指南中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程序中提及了污染源分析阶段,但其资料调查分析及采样分析分别在场地环境调查及污染调查工作回顾中进行,土地利用方式、敏感受体及关注污染物则在暴露分析中进行详细阐述。浙江导则和上海规范中危害识别阶段的内容与国家导则保持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场地敏感受体时,除考虑居住人群等敏感人群外,国家导则、浙江导则和上海规范均考虑了土壤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将地下水同样列为敏感受体之一。北京导则在此阶段提及的敏感受体仅涉及受影响的人群,而重庆指南在风险暴露评估分析中提及的敏感受体包括居民和临时活动人员,但均未考虑地下水体等其他可能的受体。

部分地方导则将危害识别阶段与场地环境调查或其他相关工作阶段一同进行阐述,而国家导则对此的技术要求则相对清晰完整。

2.2筛选值

在进行关注污染物的初筛时,一般应用筛选值作为判定是否开展土壤或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的启动值。

国家导则中虽暂未制定污染物的土壤和地下水筛选值,然而环境保护部已《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待正式后可作为国家层面筛选土壤中关注污染物的参考。北京市有一套完整的土壤筛选值[3],共制定了88种污染物的土壤筛选值,可以作为北京市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的参考启动值。重庆指南中,对于未来用地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时,要求应用《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8](展览会用地标准)A级标准对污染物进行筛选。浙江导则中同样列举了88种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筛选值,作为当地土壤关注污染物筛选的参考依据。上海目前要求分别应用展览会用地标准A级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9](地下水国标)Ⅲ类标准及其他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对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进行筛选。目前看来,除上海参考地下水国标进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筛选外,国家和其他各地方均暂未制定地下水中污染物的筛选值。

对比北京和浙江的土壤筛选值,污染物的种类及筛选值均相同。北京筛选值中单独制定了公园与绿地用地方式的土壤筛选值,与住宅用地相比,公园与绿地用地方式的土壤筛选值相对宽松;浙江则将住宅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方式统称为住宅及公共用地。对比北京/浙江住宅用地土壤筛选值和展览会用地标准A级标准,仅少数污染物如砷、镍、多氯联苯及滴滴涕等的住宅用地土壤筛选值与展览会用地标准A级标准相同,大部分污染物均存在差异性。

3暴露评估

暴露评估是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暴露情景、主要暴露途径和暴露评估模型,确定评估模型参数取值,计算敏感人群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

3.1暴露情景

暴露情景是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场地污染物经由不同暴露途径迁移和达到受体人群的情况,其对后续暴露量计算公式的选择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国家导则、重庆指南和上海规范均对暴露情景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基本可分为以住宅用地为代表的敏感用地和以工业用地为代表的非敏感用地;浙江导则中对暴露情景的分类则以敏感人群中是否涉及儿童来定;北京导则中暂未明确提及暴露情景这一说法,但在北京筛选值中分别提及住宅用地、公园与绿地和工业/商服用地的土壤污染物筛选值。

3.2暴露途径

暴露途径是场地污染物迁移到达和暴露于人体的方式。对比分析各导则的暴露途径,国家导则和上海规范对暴露途径的考虑比较全面,在综合考虑保护人体健康各途径的基础上,还考虑了对地下水的保护即土壤淋溶至地下水的暴露途径。重庆指南对各暴露途径尚未进行详细的划分,如未区分土壤呼吸吸入途径的室内外颗粒物及蒸气,未考虑土壤淋溶至地下水及地下水室外蒸气途径等,但增加了其他导则中没有的土壤果蔬种植摄入及地下水皮肤接触暴露途径。

风险评估技术的暴露途径比较见表2。

3.3暴露量计算及暴露参数

在进行暴露量的计算时,国家及各地方导则应用的模型基本保持一致。其中,北京导则和重庆指南直接将污染物的浓度带入暴露量的计算中,计算得到各暴露途径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其他导则仅计算得到各暴露途径下土壤或地下水的暴露量。此外,重庆指南在计算呼吸吸入途径污染物的暴露量时,未区分污染物室内外颗粒物及蒸气。

国家及各地方导则均按照敏感受体及暴露情景的不同,对风险评估中需要的暴露参数进行了统计。国家导则、浙江导则和上海规范中统计的暴露参数相对较为详细,考虑了住宅和工业用地两种暴露情景;北京导则中统计了包括体重、皮肤表面积、暴露频率在内的7种暴露参数,考虑了居住、公园、商业和工业用地4种暴露情景;重庆指南在统计暴露参数时,考虑的暴露情景更加详细,综合考虑了居住、工业、商业/娱乐/市政用地、开挖施工及农业用地。

风险评估技术暴露参数的比较(以住宅类敏感用地为例)见表3。

表3以住宅类敏感用地为例,选取了部分代表性暴露参数进行了比较,与国家导则相比,上海规范的参数取值与其基本保持一致,其他导则中部分参数取值与其保持一致,取值不同的各参数与国家导则相比差别不大。

4毒性评估

毒性评估即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关注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包括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确定与关注污染物相关的毒理学及理化等参数。

4.1污染物毒性分级及参数

美国国家环保局(UnitedStates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USEPA)对污染物进行了如下毒性分级。A:人类致癌污染物;B2:很可能的人类致癌污染物;C:可能的人类致癌污染物;NA:暂时未对其致癌性进行划分[10]。我国目前参考USEPA对污染物进行毒性分级。

污染物致癌效应的毒性参数包括呼吸吸入单位致癌因子(IUR)、呼吸吸入致癌斜率因子(SFi)、经口摄入致癌斜率因子(SFo)和皮肤接触致癌斜率因子(SFd)。污染物非致癌效应的毒性参数包括呼吸吸入参考浓度(RfC)、呼吸吸入参考剂量(RfDi)、经口摄入参考剂量(RfDo)和皮肤接触参考剂量(RfDd)。

国家导则中,呼吸吸入途径的SFi和RfDi可分别通过IUR和RfC外推得到,皮肤接触途径的SFd和RfDd则可分别通过SFo和RfDo外推计算得到,并列出了外推计算公式。北京导则中,呼吸吸入途径的SFi和RfDi及皮肤接触途径的SFd和RfDd直接为文献参数值,未进行外推计算。重庆指南中暂未列举污染物的毒性参数。浙江导则中直接列举了部分污染物的毒性参数,对于未收录的污染物毒性参数,规定可参考国外毒性数据库或可根据相关外推模型进行计算。上海规范与国家导则保持一致,在毒性参数取值时应用了具体的外推模型进行计算。

对比国家及各地方导则中污染物的毒性参数,由于参考不同的文献,污染物的毒性参数各有不同,污染物毒性参数的差异会导致后续污染物风险的不同,在风险评估中需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合理选择污染物的毒性参数。

4.2污染物理化性质及其他参数

风险评估中还涉及到一些污染物的理化性质参数及其他一些和暴露途径相关的吸收因子参数。

国家导则、浙江导则和上海规范中分别列表给出了部分污染物的理化参数,而北京导则和重庆指南中暂无污染物的理化性质参数。具有代表性的理化性质参数即无量纲亨利常数(H’)、水中扩散系数(Dw)、空气中扩散系数(Da)、土壤-有机碳分配系数(Koc)和水溶解度(S)等,浙江导则中未给出溶解度的参考取值。由于参考不同的文献,各导则中污染物的部分理化性质参数取值也存在不同。以四氯化碳为例,对比国家导则和上海规范,其H’和S的取值相同,而Dw、Da和Koc存在轻微差异;对比浙江导则和上海规范,其Dw和Da的取值相同,而H’、Koc和S存在轻微差异。

四氯化碳理化性质参数的比较见表4。

污染物的吸收因子参数主要包括消化道吸收因子ABSgi、皮肤吸收因子ABSd和经口摄入吸收因子ABSo,分别用于计算皮肤接触致癌斜率因子及参考剂量、皮肤接触土壤途径的土壤暴露量和经口摄入土壤途径的土壤暴露量。国家导则、浙江导则和上海规范对吸收因子参数考虑的较为全面,北京导则中仅考虑了ABSd,重庆指南中考虑了ABSd和ABSo。参数取值方面,各导则中污染物的ABSgi和ABSo的取值均相同,由于参考不同的文献,各导则中污染物的ABSd不完全相同。

5风险表征

风险表征是在暴露评估和毒性评估的基础上采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

在进行污染物的风险表征时,国家导则和地方导则的相同之处在于,均分别考虑了致癌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污染物的非致癌危害商,并首先分别计算土壤或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经单一途径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再计算单一污染物的总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指数,计算方法也保持一致。此外,国家导则和地方导则均选择相对保守的10~6作为单一污染物的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选择1作为单一污染物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

国家和地方导则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在进行单一污染物非致癌危害商的计算时,是否考虑暴露于土壤和地下水的参考剂量分配系数SAF和WAF。上海规范同国家导则应用的推荐模型保持一致,在进行非致癌危害商的计算时,均考虑了暴露于土壤和地下水的参考剂量分配系数,而北京导则、重庆指南和浙江导则未对其进行考虑。此外,在完成污染物总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指数的计算后,应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分析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结果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国家导则、重庆指南和上海规范中分别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而北京导则和浙江导则中未涉及该部分内容。

6风险控制值的计算及修复目标值的确定

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是基于健康风险评估模型的计算值,是确定污染场地修复目标值的重要参考值。而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是根据不同修复方式(原位/异位)和不同修复技术(污染物总量削减/风险途径控制)而确定的,修复目标值不完全等同于风险控制值。

6.1风险控制值的计算

当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场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时,需要计算土壤和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国家导则、浙江导则和上海规范中计算污染物风险控制值应用的模型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在进行非致癌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计算时,国家导则考虑了暴露于土壤和地下水的参考剂量分配系数SAF和WAF,而地方导则中未对其进行考虑。北京导则和重庆指南中均仅提及计算方法,未给出计算模型。

此外,国家导则和上海规范中考虑了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淋溶至地下水后对地下水造成的危害,制定了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方法。其他导则中暂未考虑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

6.2修复目标值的确定

国家和各地方导则中对污染物修复目标值有不同的确定方法。我国《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11]中指出,在分析比较风险评估计算获得的风险控制值、场地所在区域土壤中目标污染物的背景含量及国家有关标准中规定的限值后,合理提出土壤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北京导则中,在确定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时,还应参考该污染物的检出限、评价地区的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背景值、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修复技术的可行性。重庆指南中,需综合考虑技术、经济等,执行相对严格的修复目标值。浙江导则中指出,应根据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以及场地的实际情况和用途确定修复目标值。上海规范中明确区分了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及修复目标值,当选择原位修复技术时,修复目标值可引用风险控制值;选择异位修复技术时,修复目标值应根据不同的修复策略和处置方式制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地下水的修复目标值,浙江导则还有一特殊规定,要求在比较经过风险评估计算得到的地下水修复限值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规定的地下水污染物浓度最大限值的基础上,选择最小值作为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建议目标。

7其他

铅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在国家和地方导则中均有提及但各有不同。与其他化学物质的非致癌性危害相比,铅的主要特点即在很低的浓度下依然可能对儿童或胎儿造成非致癌危害。

国家导则和上海规范的适用范围中均指出其不适用于铅、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而北京导则和浙江导则的适用范围中则未提及不适用于铅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也未给出铅的毒性参数,但均提出了铅的土壤参考筛选值。重庆指南中,对于住宅用地及公共用地,铅污染场地风险评估采用儿童血铅评估方式,要求经各种暴露途径导致的儿童体内血铅水平高于0.1mg/L的概率小于5%,其具体方法参照USEPA公布的方法;而对于商服及工业用地,铅污染场地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评估标准为展览会用地标准中的B级标准。

8结论与建议

8.1结论

从以上综合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相关的国家导则和地方导则中有关风险评估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要求基本相同,各工作程序的内容综合比较也无很大差异。

(2)在进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时,各导则考虑的污染物暴露途径各有不同,而暴露途径的选择不同,将导致风险评估的结果存在差异。

(3)各导则对于包括暴露参数、毒性参数及理化参数等在内的数据库的选择各有不同,这也将导致计算得到的污染物风险控制值或修复目标值存在差异。

(4)在进行非致癌污染物的风险评估时,计算危害商及风险控制值时,模型中是否考虑暴露于土壤和地下水的参考剂量分配系数,将对非致癌污染物风险评估的结果存在影响。

8.2建议

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有关的国家和地方导则各有优势和不足,国家导则在评估程序、各程序的工作内容、风险评估各计算模型的选择等方面相对完善。通过对比分析,对完善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提出了如下相关思考和建议。

(1)国内有关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的筛选标准尚不完善,且大多仅有污染物的土壤筛选值,基于此,建议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分别完善各自的土壤筛选值并制定地下水筛选值。

(2)暴露评估阶段,各地应以国家导则作为参考依据,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地方特定的暴露参数数据库。

(3)毒性评估阶段,国家和地方导则中污染物的毒性参数取值各有不同,且均参考国外的污染物毒性参数数据库,建议从国家层面整体规范污染物的毒性参数。

(4)建议在制定非致癌危害商及非致癌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时,统一考虑暴露于土壤和地下水的参考剂量分配系数。

(5)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应从健康与环境两个方面来进行,应考虑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DB11/T656-2009.场地环境评价导则[S].

2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EB/OL].重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0[2010-01].pan.baidu.com/s/1bnjB7yv

3DB11/T811-2011.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S].

4DB33/T892-201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S].

5HJ25.3-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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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b.gov.cn/fa/cms/shhj//shhj2103/shhj2104/2014/10/87719.htm

7陈梦舫,骆永明,宋静,等.中、英、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导则异同与启示[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23(3):1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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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UnitedState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GuidelinesforCarcinogenRiskAssessment[EB/OL].UnitedState:UnitedState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2005-03[201304-10].www2.epa.gov/sites/production/files/2013-09/documents/cancer_guidelines_final_3-25-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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